泉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操作规则
来源: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26-07-07
字体大小: A -  A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维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交易环境,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福建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泉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泉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转出方、意向受让方、受让方。转出方为农村集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垦国有农场、涉农企业和农户等。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权利人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发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公开流转交易农村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转出方是指委托交易中心对其依法拥有的农村产权进行交易的产权权利人或受其委托的受托人。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的意向受让方是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有意愿参与交易中心组织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机构。本规则所称受让方是指最终取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所流转权利的意向受让方。

第六条 交易各方应当遵循依法、有偿、自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规则,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下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适用本规则: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或者仍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耕地、养殖水面等的土地经营权。

(二)林权。集体林地使用权、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使用权和林木采伐权。

(三)“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使用权。

(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包括农村集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垦国有农场、涉农企业和农户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的使用权。

(六)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包括农村集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垦国有农场、涉农企业和农户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七)农业类知识产权。包括农村集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垦国有农场、涉农企业和农户等拥有的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八)农业、林业和水产碳汇。包括农村集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垦国有农场、涉农企业和农户等拥有的农业生产经营、技术改变及废物利用,包括林木、茶园、灌木、草地、绿化植物种植、畜牧养殖、水产养殖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相关碳汇。

(九)农村集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垦国有农场、涉农企业和农户等农村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另行制定农村工程建设项目采购操作细则)、货物和服务采购(另行制定农村货物和服务采购操作细则)、涉农项目招商和转让等服务。

(十)其他与农村产权相关、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品种。

第二章 受理交易申请

第八条 转出方填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备案)表》,并将转出方主体资格材料、标的权属材料、民主决策、评估材料、批准文件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备案)表》等提交乡镇(街道)审核,由乡镇(街道)审核完成后录入泉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的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最终提交至交易中心申请交易。

第九条 根据《泉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以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简化审核程序,由转出方自主进行交易决策后直接录入交易系统提交交易中心申请交易:

(一)耕地、林地、四荒地以及围垦等土地类资源流转10亩以下的,或农村土地相关权益流转(含预期流转)期限5年以下的。

(二)经营性资产及权益,单宗标的物转让或租赁年收入金额1万元以下的,单宗标的物转让或租赁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或经营性资产及权益流转(含预期流转)期限1年以下的。

(三)单宗或批量货物和服务采购10万元以下的。

(四)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或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或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农村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条 转出方申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应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转出方提交的资料应当是原件,确无法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的复印件: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备案)表》(可通过泉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官网的“资料下载”处下载);

(二)转出方身份证明:

1.转出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须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2.转出方为自然人的,须提供个人身份证;

3.转出方为农垦国有农场、涉农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须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三)委托办理流转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身份证;

(四)标的物权属证明,包括标的物权属证书及质(抵)押、查封、扣押等情况说明;转出方无法提供权属证明材料的,应承诺其对标的物享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处分权,标的物权属无争议;

(五)标的物信息,包括标的物类别、数量、规模、坐落(四至)、配套设施、附着物信息等;

(六)民主决策文件,农村集体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提供准予流转交易的要件,包括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取得的行政许可决定、农村集体按程序按规范民主决策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交易,受让方资格须符合转出方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

(七)标的底价、作价依据及交易保证金;

(八)涉及相关权利人优先权或放弃优先权的,需提供相应书面证明材料;

(九)其他可能影响交易和合同订立的必要信息和材料(比如,所出让标的类别需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批文材料;涉及再次流转的,还需提供原流转合同、原承包方同意再次流转的书面同意材料等)。

第十一条 转出方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转出方提交转出申请资料后,交易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齐全性审核。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交易中心予以受理并在签订《委托协议》后进行信息发布;不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交易中心将审核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转出方。

第三章 发布转出信息

第十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应当在交易中心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告。

公告应当披露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方式、交易保证金、公告时间和对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内容。

第十四条 首次流转信息公告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泉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规定(试行)》规定适用简化审核程序的交易品种,首次公告不少于5个工作日。均以交易中心网站的首次信息公告之日为起始日。信息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

(一)在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前提下,可以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个延长周期一般为3个工作日,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二)仅调整流转价格的,经转出方民主决策后,重新公告时间为3个工作日;

(三)转出方可在民主决策后变更相关信息重新公告,重新公告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根据《泉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规定(试行)》规定适用简化审核程序的交易品种,重新公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因交易条件变动需要撤销已发布的公告信息的,应当由转出方在信息公告期间提交书面撤销申请,由交易中心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终止交易。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作为转出方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交易标的底价由本集体按民主程序确定,也可以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垦国有农场、涉农企业可自行确定合法拥有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底价。

第十七条 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在泉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查阅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十八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标的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风险等进行全面审查和勘验。转出方应指定专人配合意向受让方的咨询和接待看样。

第十九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报名截止时间之前将交易保证金缴纳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不计利息,以到账时间为准),并向交易中心提出受让申请。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时,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材料(自然人无需提供);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自然人身份证原件或扫描件;

(三)委托办理流转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身份证原件或扫描件;

(四)交易保证金的缴款凭证;

(五)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其申请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参与项目即表示已完全知晓项目的公告及其他相关信息,视为对项目标的进行了全面了解,对标的存在的瑕疵、风险等及可能出现的瑕疵、风险等进行了认真审查并愿意无条件接受该瑕疵、风险等,并同意按照项目文件中制定的规则、流程等相关规定参与项目。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齐全性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受理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意向受让方补齐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如涉及相关权利人行使优先权的,相关权利人应按照项目文件要求参与流转交易活动。

第五章 组织交易

第二十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网络竞价(含正向、反向、一次性报价等)、双随机抽取、综合评议、拍卖、招标、协议出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采取拍卖、招标的交易方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告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交易中心按照信息公告披露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意向受让方应按照项目文件的相关规定参与交易。

第二十五条 在泉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开展的项目涉及专家评审的,应在具备评审条件的场所进行评审。

第六章 成交签约

第二十六条 交易结果产生后,交易中心将自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等渠道发布成交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如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交易中心、转出方提出异议或向相关监督部门投诉,交易中心、转出方或相关监督部门视情况按程序中止或终止交易;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在公示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流转交易合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统一参照主管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规范合同。转出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传交易合同。

第二十七条 项目受让方应于成交结果公示结束次日支付相关成交价款并签署《成交确认书》,交易中心在收到相关交易价款及签章的《成交确认书》后向交易双方发出《合同签订通知书》,受让方签署《成交确认书》时,受让方与转出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即时成立。

第二十八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双方的名称和住所;

(二)转出标的的基本情况;

(三)转出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四)合同的生效条件;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六)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七)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八)交易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交易资金结算

第二十九条 产权交易款项包括交易保证金、产权交易合同价款及产权交易服务费等,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三十条 产权交易款项由交易中心开设独立账户统一进行结算。交易中心负责组织收付交易款项,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如交易双方对交易价款的结算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为维护转出方权益,交易保证金一般不低于流转总价的10%(农村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及货物和服务采购类项目交易保证金一般不高于控制价的2%)。受让方违约的,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由转出方享有。农村集体参与项目报名时免交交易保证金,若农村集体违约的,应向转出方交纳与交易保证金等额的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或产权交易合同价款(多退少补),具体按项目文件中约定的方式处理。交易中心在成交结果公示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未成交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按原汇入渠道无息退回。若项目发生递补情形,则交易中心在递补受让方办理完成交手续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未成交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按原汇入渠道无息退回。

第三十三条 交易中心在受让方支付相关成交价款并签署《成交确认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代收的项目交易价款全额无息汇入转出方指定账户。

第三十四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交易中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收费标准、委托协议及项目文件等规定向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中心在收到交易服务费后,出具交易服务费发票。

第八章 出具交易鉴证

第三十五条 在收到经流转交易双方签署的流转交易合同后,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编号和鉴证书编号;

(二)交易双方的名称和有效证件号码;

(三)标的名称;

(四)转出价格和成交价格;

(五)交易方式;

(六)公告起止日、成交日期、签约日期及鉴证日期。

第三十六条 交易行为需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交易中心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第三十七条 交易双方凭《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自行办理标的交割、权证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九章 交易的中止和终结

第三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转出方、受让方或者第三方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经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可以中止交易:

(一)对交易的产权有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交易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三)其他情况导致交易中止的。

提出上述交易中止申请,应当同时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交易中止后,经交易相关方提出申请,并经交易中心认定符合交易重启条件的,可重启交易。

第三十九条 中止期限由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30天。交易中心在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做出恢复或终结交易的决定。

第四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转让方因自身原因在信息公告期间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撤销申请文件申请撤销本次交易的。

(三)其他情况导致交易终止的。

第四十一条 交易中出现中止、终止情形的,交易中心在官方网站、省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等平台上发布公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交易中心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受理与各项公示公告均为对交易方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齐全性的审核。对于交易方主体适格、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的无瑕疵、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准确等,交易中心不承担保证责任。交易双方应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四十三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涉及交易中心时,当事人可以向交易中心的监管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交易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根据本市实际,视情况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