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农村货物和服务采购交易操作细则
来源: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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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农村货物和服务采购行为,根据《泉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泉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规定(试行)》《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同时结合农村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是指农村集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垦国有农场、涉农企业和农户(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自有资金、财政资金、捐赠资金或其他来源的资金采购货物和服务。本细则所指的农村货物和服务采购包括但不限于:

(一)货物采购:农用生产设备、加工设备、垃圾清运设备、苗木、办公家具、电器设备、公益类设施设备、其他货物;

(二)服务采购:道路养护、绿化、资产资源评估、审计、其他服务采购[以村集体为主体聘请个人从事公益服务(如环卫工人、联防队员等)除外]。

第三条 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四条 采购人可委托交易中心或委托依法设立的代理机构开展货物、服务采购。采购人应当采用网络反向一次竞价或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须经乡镇(街道)审核批准,并符合《泉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网络反向一次竞价是指通过泉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交易系统采用减价报价方式,竞价人通过泉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在报价时间段内进行报价,每个竞价人只能做出一次不高于最高控制价的报价(报价不可撤销或更改),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同等价格情况下)的原则确定最低报价者为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六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评审委员会与3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项目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七条 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评审委员会与3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项目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综合评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八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将相关信息录入泉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并对录入和上传材料真实性负责。信息资料主要包括: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备案)表》;

(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民主决策及相关批准材料;

(五)采购预算清单、项目图片;

(六)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项目,应提交采购文件;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交易中心对不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将采购公告推送采购人进行文件确认。

采购人收到泉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推送确认信息后,应在24 小时内登录泉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完成核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确认的视为审核通过;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告知原因。

泉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收到项目采购人的核查确认结果后,对符合要求的按程序完成审查,发布采购公告。

第十条 公告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符合简化审核程序的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信息公告期满,若符合资格条件的报名供应商数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采购人可终止本次交易程序,变更采购方式重新公告。采用网络反向一次竞价的,采购人可以在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前提下,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周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意向供应商应按采购公告规定在泉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并按采购文件要求办理报名手续、提交报名材料及缴纳交易保证金或提供保函。

第十二条 采用网络反向一次竞价的,当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供应商数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时,各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将取得竞价资格,取得竞价资格的供应商即为竞价人。竞价人通过泉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在报价时间段内进行报价,每个竞价人只能做出一次不高于最高控制价的报价(报价不可撤销或更改),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同等价格情况下)的原则确定最低报价者为成交供应商。

第十三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的,当符合条件的报名意向供应商数达到3家时,由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项目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确定的候选供应商中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

第十四条 采用竞争性磋商的,当符合条件的报名意向供应商数达到3家时,由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项目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确定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综合评分最高的为成交供应商。

第十五条 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由 3 人(含)以上单数组成。

第十六条 在泉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开展的采购项目涉及专家评审的,应在具备评审条件的场所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成交结果公示。交易中心自成交结果产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等渠道发布成交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办理成交手续。成交供应商应于成交结果公示结束次日支付相关交易价款并签署《成交确认书》,交易中心在收到相关交易价款及签章的《成交确认书》后向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双方发出《合同签订通知书》,受让方签署《成交确认书》时,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即时成立。

未按时缴纳交易服务费的,交易中心有权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标准按照泉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公告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交易保证金。为维护采购人权益,交易保证金一般不高于控制价的2%。成交供应商违约的,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由采购人享有。农村集体参与项目报名时免交交易保证金,若农村集体违约的,应向采购人交纳与交易保证金等额的违约金。

交易中心在成交结果公示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未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的交易保证金按原汇入渠道无息退还。交易中心在收到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供应商的交易保证金按原汇入渠道无息退还。

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在成交供应商办理完成交手续后,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结果公示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合同需通过交易平台生成)。交易中心为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双方提供电子签章服务,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可以通过交易平台对合同(合同需通过交易平台生成)进行线上签订。采购人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传交易合同。

第二十一条 交易鉴证。交易中心在收到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双方签署的采购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第二十二条 归档备查。农村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采购程序完成后,交易中心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原始记录,按照有关档案法规、标准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集中统一保管备查。项目归档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进场材料:采购人证照、民主决策文件、申请(备案)表、采购预算清单、项目图片(如有)、采购文件;

(二)意向供应商报名材料(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

(三)成交材料:成交确认书、合同签订通知书、合同、交易鉴证书;

(四)其他项目相关材料。

第四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农村工程建设项目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质疑与投诉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制定本章条款。

第二十四条 参与对应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照本章规定向采购人或交易中心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交易中心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投诉。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应当在下列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在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内提出;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三)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在成交结果公示期结束之日起提出。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质疑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

(三)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四)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五)事实依据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的,还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匿名质疑或者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交易中心收到质疑函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自收到质疑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 质疑事项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

(二)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合同的,撤销成交结果,重新开展采购;

质疑事项不成立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九条 质疑处理期间,采购人或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第三十条 质疑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交易中心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质疑人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投诉书。

第三十一条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事项、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五)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宜的,还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匿名投诉或者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对受理的投诉事项,乡镇(街道)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处理期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第三十三条 质疑、投诉处理工作人员与质疑、投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根据本市实际,视情况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