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农村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操作细则
来源: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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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农村工程建设项目采购行为,根据《泉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泉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规定(试行)》《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结合农村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指农村集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垦国有农场、涉农企业和农户(以下简称“采购人”)等为业主,使用自有资金、财政资金或其他来源资金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一)农房整治、农村厕所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垃圾及污水治理、供排水管网工程、停车场、农村道(公)路、水毁道(公)路维修、道(公)路安保工程、河道清淤、村容村貌改造提升工程、人居环境建设、泊岸护岸修缮、水土保持、安全饮水、灌排渠、机耕路、农业生产废弃物处理、农田建设、林区生产道路、林区管护设施、林相改造、森林步道、景观带建设、渔业养殖配套设施、小型互联网工程、农村电网工程等;

(二)社区综合服务场所、乡镇敬老院、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幸福院、居家养老服务站、老年人活动中心、长者食堂、照料中心、村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旅游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三)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等;

(四)其他使用自有资金、财政资金、捐赠资金或其他来源的资金开展的工程建设类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农村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特定特种行业、应急工程的项目;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第四条 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五条 为壮大集体经济组织,在泉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进行的工程项目,若本集体经济组织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组织能力的,将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项目概况及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等)在泉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进行公示3个工作日后,可直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承接。

第六条 农村工程的施工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由交易中心公开征集供应商入库,供全市农村工程项目使用。为确保工程供应商库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各供应商须及时更新相关资格证照。

第七条 采购人可委托交易中心或委托依法设立的代理机构开展农村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在保障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购人应当采用双随机抽取或网络反向一次竞价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须经乡镇(街道)审核批准,并符合《泉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双随机抽取是指采用两轮随机抽取方式(第一轮随机抽取赋予供应商号码、第二轮随机抽取候选供应商)确定候选供应商名单及确定第一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网络反向一次竞价是指通过泉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交易系统采用减价报价方式,竞价人通过泉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在报价时间段内进行报价,每个竞价人只能做出一次不高于最高控制价的报价(报价不可撤销或更改),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同等价格情况下)的原则确定最低报价者为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八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将相关信息录入泉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并对录入和上传材料真实性负责。主要包括: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备案)表》;

(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民主决策及相关批准材料;

(五)工程预算书、工程预审书、项目图纸(图审合格书视项目需求而定),10万元以下农村工程建设项目可仅提供工程预算表(参考附表1);

(六)委托代理机构的工程项目,还应提交采购文件;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交易中心对不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将项目公告推送采购人进行文件确认。

采购人收到泉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推送确认信息后,应在24 小时内登录泉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完成核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确认。

泉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收到项目采购人的核查确认结果后,对符合要求的按程序完成审查,发布采购公告。

第十条 公告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符合简化审核程序的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信息公告期满,若报名供应商数量不满足项目文件要求的,采购人可终止本次采购程序,变更采购方式重新公告。采用网络反向一次竞价的,采购人可以在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前提下,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周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采用双随机抽取或网络反向一次竞价方式的,意向供应商应按要求在泉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入库(供应商库),并按采购文件要求办理报名手续、提交报名材料及缴纳交易保证金或提供保函。

第十二条 采用双随机抽取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在项目公告发布期满且有2个及以上意向供应商报名的情况下组织开展随机抽取,具体流程如下:

(一)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布最高控制价及其组成、发包价及其组成和计算方法。

1.采购文件公布的发包价的计算公式为:发包价=最高控制价中可竞争项目造价×(1-K)+最高控制价中不可竞争项目造价。

2.不可竞争项目包括: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甲供材料费,应按采购工程量清单列出的金额填写;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有关规定计取。

3.可竞争项目是指不可竞争项目之外的项目。采购文件公布的发包价的可竞争项目综合单价=最高控制价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K)。

(二)K为最高控制价中可竞争项目造价下降的幅度。K的取值范围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动态调节。现阶段的K取值范围为:

1.装配式建筑施工总承包工程为5%以内;

2.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工程(装配式建筑施工总承包工程除外)为10%以内;

3.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工程为12%以内;

4.公路、水利工程为12%以内;

5.其他工程为10%以内。

(三)K取值(或取值区间)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专家组)、最高控制价编制(或审核)单位根据最高控制价构成并结合专业特点、工程环境、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施工难易程度、企业合理利润、市场风险等因素,在上述(二)规定的取值范围内取定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在K取值区间随机抽取K值的,分三次抽取,首先抽取整数位,其次抽取小数点后第一位,最后抽取小数点后第二位。

(四)K值确定后进行两轮随机抽取,第一轮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公开随机抽取各报名供应商的代表号码,一个报名供应商对应一个代表号码,号码互不相同。

(五)第二轮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各报名供应商代表号码中公开随机抽取候选供应商,抽取方式如下:

1.公开随机抽取三个代表号码,第一个号码对应的供应商为第三候选供应商,第二个号码对应的供应商为第二候选供应商,第三个号码对应的供应商为第一候选供应商。

2.上述每个序号候选供应商抽取代表号码后,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审核该代表号码对应供应商的报名材料和资质,符合条件的继续抽取下一序号候选供应商,不符合条件的重新抽取当前序号候选供应商,直至抽取的合格候选供应商达到3个或代表号码全部抽取完毕。

3.若最终抽取的合格候选供应商为2个,则第一个号码对应的供应商为第二候选供应商,第二个号码对应的供应商为第一候选供应商;若最终抽取的合格候选供应商少于2个的,采购人应当重新发包。

4.第一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十三条 采用网络反向一次竞价的,当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数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时,各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将取得竞价资格,取得竞价资格的供应商即为竞价人。竞价人通过泉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在报价时间段内进行报价,每个竞价人只能做出一次不高于最高控制价的报价(报价不可撤销或更改),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同等价格情况下)的原则确定最低报价者为成交供应商。

第十四条 在泉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开展的采购项目涉及专家评审的,应在具备评审条件的场所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成交结果公示。交易中心自成交结果产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等渠道发布成交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办理成交手续。成交供应商应于成交结果公示结束次日支付相关交易价款并签署《成交确认书》,交易中心在收到相关交易价款及签章的《成交确认书》后向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双方发出《合同签订通知书》,成交供应商签署《成交确认书》时,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即时成立。

未按时缴纳交易服务费的,交易中心有权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标准按照泉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公告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交易保证金。为维护采购人权益,交易保证金一般不高于控制价的2%。成交供应商违约的,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由采购人享有。农村集体参与项目报名时免交交易保证金,若农村集体违约的,应向采购人交纳与交易保证金等额的违约金。

交易中心在成交结果公示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未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或未被确定为候选供应商的交易保证金按原汇入渠道无息退还。交易中心在收到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供应商及候选供应商的交易保证金按原汇入渠道无息退还。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在成交供应商办理完成交手续后,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结果公示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合同需通过交易平台生成)。交易中心为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双方提供电子签章服务,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可以通过交易平台对合同(合同需通过交易平台生成)进行线上签订。采购人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传交易合同。

第十九条 交易鉴证。交易中心在收到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双方签署的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第二十条 归档备查。农村工程建设项目采购程序完成后,交易中心将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原始记录,按照有关档案法规、标准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集中统一保管备查。项目归档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进场材料:采购人证照、民主决策文件、申请(备案)表、工程预算书(表)、工程预审书(如有)、项目图纸(如有)、采购文件;

(二)意向供应商报名材料(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

(三)成交材料: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采用双随机抽取方式)、成交确认书、合同签订通知书、合同、交易鉴证书。

(四)其他项目相关材料。

第四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农村工程建设项目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质疑与投诉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制定本章条款。

第二十二条 参与对应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照本章规定向采购人或交易中心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交易中心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投诉。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应当在下列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在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内提出;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在自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三)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在成交结果公示期内提出。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质疑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

(三)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四)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五)事实依据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宜的,还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匿名质疑或者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或交易中心收到质疑函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自收到质疑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质疑事项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

(二)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合同的,撤销成交结果,重新开展采购;

质疑事项不成立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七条 质疑处理期间,采购人或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第二十八条 质疑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交易中心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质疑人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 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投诉书。

第二十九条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事项、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五)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宜的,还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匿名投诉或者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对受理的投诉事项,乡镇(街道)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处理期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第三十一条 质疑、投诉处理工作人员与质疑、投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根据本市实际,视情况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工程预算表

费用项目

预算金额(元)

备注

一、直接工程费

1. 人工费

施工人员工资、津贴等

2. 材料费

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费用

3. 施工机械使用费

机械设备租赁、燃料等费用

二、措施项目费

1.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等费用

2. 临时设施费

临时搭建的办公、生活设施费用

三、间接费

1. 管理费

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各项费用

2. 规费

政府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四、其他费用

应对项目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

总预算金额